空调维修保养方案书-空调维修保养应急预案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___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__________第二章 卫生管理
___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关闭其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备清洗消毒服务所需仪器、设备;
(三)人员专业构成、技能培训等能满足清洗消毒服务工作;
(四)具有质量管理体系;
(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清洗单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_ 公共场所内发生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第三章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_ 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涂改、倒卖、转让。
乙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
(五)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
(六)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核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甲类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根据量化结果确定监督频次。
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场所单位应当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量化评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迟报、瞒报。
对发生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件的公共场所或者因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等可能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设施或者物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生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等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四)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二)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
(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
(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
第三十七条 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饮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各项卫生指标的检验、检测、评价和技术评估等工作的卫生技术机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浴室:是指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美容店: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美体等区域和专间。
商场(店)、书店:是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店等。不含农贸市场。
体育馆:是指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游泳场馆: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池所和水上娱乐设施。
营业厅:是指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服务场所,包括证券交易场所、银行服务场所、通讯服务场所等。
公众健康危害事件: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范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有时会面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怎么编制呢?下面是我整理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 预案适用范围
在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二 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结构
单位成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成员:由卫生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当本地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必须迅速了解疫情,及时提出应对方法,做出紧急避险措施,尽可能的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
三 预案启动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四 应急处理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镇静、不慌乱,及时了解疫情,视情况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继续运行、部分运行或停止运行等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1.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2.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3.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4.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5.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6.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7.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二)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三)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1.开放式冷却塔;
2.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3.空气处理机组;
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五)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场所消毒、自然通风等,消除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
五 保障措施
(一)根据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及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处理小组立即投入工作。
(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各岗位的协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岗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预案要求,组织部门工作人员时常学习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时刻做好应急准备。
中央空调卫生管理制度
一严格贯彻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按要求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三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四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五清洗消毒要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规定进行。
六消毒效果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消毒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消毒记录。
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一次;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组、表冷组、加热加湿器、冷凝水等每年更换一次;风管系统按照《清洗规范》进行清洗。
八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或部件每周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应成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理小组”,处理小组具体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十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档案,有处理小组负责保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空气传播性疾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一旦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等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有效的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损害,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 预案适用范围
在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二 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结构
单位成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成员:由卫生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当本地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必须迅速了解疫情,及时提出应对方法,做出紧急避险措施,尽可能的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
三 预案启动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四 应急处理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镇静、不慌乱,及时了解疫情,视情况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继续运行、部分运行或停止运行等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1.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2.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3.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4.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5.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6.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7.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二)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三)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1.开放式冷却塔;
2.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3.空气处理机组;
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
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五) 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场所消毒、自然通风等,消除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
五 保障措施
(一)根据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及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处理小组立即投入工作。
(二) 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各岗位的协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岗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预案要求,组织部门工作人员时常学习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时刻做好应急准备。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怎么编制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我院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二、职责
1、领导小组由XX任组长负责统一指挥。
2、院感办协调院内各部门的联络。
3、应急小组负责人员的疏散、隔离。
4、总务处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和运行控制,并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练。
三、应急处理的措施和方法
1、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按上级指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扑现场,疏散人员,对不同送风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空调系统采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
2、请专业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重点是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必要时可对以上部件进行更换,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21.总则
1.1目的
为了确保我司商场能够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空气传播性疾病,保障来我商场购物的全体顾客及商场员工的身心健康,我司特制定本预案。
1.2预案制定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制定。
1.3工作原则及应急处理责任人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防范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商场总经理是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商场维修部经理及商场资产保护部经理负责全面协助商场总经理处理商场突发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情况对媒体及公众进行解释说明工作,确保事件信息传递迅速、真实、透明、到达有效。
2.商场日常性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工作制度
2.1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专门档案:
①建立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②对商场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同时做好维护记录;
③对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全面记录,无一疏漏。
2.2新风系统
①新风来源,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间接吸取新风。
②新风口位置
③新风口应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④最大新风量及全新风运行方案
商场“以循环回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在疫情期内,需要采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当采用全新风运行时,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口又有回风口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无法全新风运行的,应按系统最大新风量运行,并采用安全、有效方法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净化处理,以防止交叉感染。且新风量不得低于卫生标准(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达不到标准者应通过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获取足额新风量。
对于只采用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部分外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疫情期内,空气空调系统应在每天空调启用前或关停后,让新风和排风机多运行1小时,以改善空调房间室内外空气流通。空调机房内空调箱的新风进气口必须用风管与新风竖井或进风百叶窗相连接,禁止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2.3空调系统的清洗及消毒
①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光物品。
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a、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b、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c、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d、风管系统(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他部分)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紧急情况判断及应急处理措施
3.1商场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①当出现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
②空调送风中检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③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风管积尘量为每平方米分管内表面大于20克等情况时。
3.2发生空气传播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运行:
①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②安装具有检测合格证明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转;
③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通风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
3.3空气传播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①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本应急预案;
②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3.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①所有商场、办公室区域应适当打开外窗,同时打开用于消防排烟的排烟风机,使空气从室外通过窗子进入室外后,通过消防排烟风机排走;
②对于部分如厨房加工间、电气较多的家电等温度较高区域,宜配备单独的风扇散热。
4.商场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在商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商场顾客及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空气传播性疾病隐患、原因不明的空气性传播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4.2商场成立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置组担当空气性疾病发生时紧急处置工作。
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置组由商场管理层、各部门应急意识强烈、接受过一定的预防空气传播性应急处置指示、技能培训的同事组成。
为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最大化发挥应急处置组在发现商场存在空气性传播疾病隐患并及时展开应对工作的作用,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一边加强组织管理。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3为了做好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空气传播性疾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一旦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等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有效的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损害,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在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二、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结构
单位成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成员:由卫生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当本地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必须迅速了解疫情,及时提出应对方法,做出紧急避险措施,尽可能的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
三、预案启动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理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镇静、不慌乱,及时了解疫情,视情况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继续运行、部分运行或停止运行等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1、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2、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3、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4、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5、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6、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7、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二)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三)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1、开放式冷却塔;
2、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3、空气处理机组;
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五)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场所消毒、自然通风等,消除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
五保障措施
(一)根据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及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处理小组立即投入工作。
(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各岗位的协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岗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预案要求,组织部门工作人员时常学习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时刻做好应急准备。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